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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府办规〔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纳入计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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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广州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集中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物尸骸,是指各类动物尸体及其残骸。本规定所称的废弃肉制品,是指海关、工商、动物防疫等部门查获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及其制品。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所产生的动物尸骸不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处理管理活动。

因行政管理、市场交易、饲养和其他原因产生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产生单位,一般包括公安、环保、农业、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动物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门,畜禽饲养、肉畜批发市场、肉畜屠宰市场、宠物医院等单位,以及居民个人等。

收集运输单位主要是指负责统筹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收集运输工作的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产生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后自行收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处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市卫生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处理工作,并对本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环保、农业、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本行政区零星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收集点或者配备收集车辆,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陆上和水域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收集运输工作。

第六条 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处理技术先进、环保,符合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资质的企业参与本市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工作。

第八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应当就近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自行送往卫生处理机构。

查获的废弃肉制品和在珠江广州河段等水面上打捞的动物尸骸应当由查获单位或打捞作业单位就近送往卫生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批发市场,屠宰市场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以自行或委托收集运输机构将产生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送往卫生处理机构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销售。

第九条 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点选址合理,便于收集和运输;每个收集点应当设置相应的收集间,并配备清洁、消毒、冷库等必要的收集设施;

(二)装载收集零星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应当使用专门的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堆放。

第十条 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收集运输车辆必须封闭、整洁、完好,具备冷冻、防臭、防滴漏功能。运输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 运输染疫死亡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送到指定的卫生处理机构处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倾倒、抛弃、堆放;

(二)将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非法转运、转卖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将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非法用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四)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的行为。

第十三条 染疫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应当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预处理后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就近送往卫生处理机构,并由卫生处理机构予以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 卫生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应急预案,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海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应对突发动物疫情或大批量的查获废弃肉制品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处理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鼓励对处理后的废渣、油脂等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再生利用。

第十六条 卫生处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焚烧、化制、掩埋、发酵等无害化方式处理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遵守工作流程和处理规程,不得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卫生处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各收集点或收集车辆运来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不得无故拒收。

第十八条 送往卫生处理机构的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应当准确填写动物尸骸和废弃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证明单。证明单一式三联,处理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