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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办函[2006]226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与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殊超限货物从德阳到乐山的大件公路运输(含城市道路部分)、从乐山到其他地区的水路运输以及与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是指运输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解体货物:

(一)长度在40米以上;

(二)宽度在6米以上;

(三)高度在5米以上;

(四)重量在200吨以上。

第三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委负责特殊超限货物运输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

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特殊超限货物生产状况,编制年度运输计划,通报相关部门;

(二)组织有关部门踏勘运输线路,制订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手续;

(三)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

(四)组织专家对枯水期确需论证的通航方案进行论证;

(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护送护航,协调处置意外情况;

(六)对军队设施涉及特殊超限货物安全畅通的,负责报告省、市人民政府,由省、市人民政府与军队进行协调,保证运输安全畅通。

第五条 托运人(含特殊超限货物制造企业)在确定生产制造或采购大型产品以及实施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须充分考虑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条件。

托运人在确定或实施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应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意见。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超过大件公路、航道规定技术标准的,托运人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并组织专题论证。

托运人除在当年底前向省经委报送次年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计划外,还应在每次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起运3个月前将大件运输的完备运输方案、技术资料报省经委备案。

托运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特殊超限货物并监督承运人按运输法规规定办理完善有关运输手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相互衔接,最大限度地按照报送的运输计划进行安全运输。

第六条 特殊超限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行政许可并安排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汽车、船舶驾驶员上岗作业。

承运人制订的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方案,实施前须委托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在起运20日前将专家通过后的运输方案及拟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报省经委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证特殊超限货物公路运输路桥安全,首次采用不同车型整体装运200吨以上的不同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前承运人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装载后的重载车车辆轴载荷及整车均衡性进行检测并将合格报告作为申办手续的必备资料上报有关部门,经审核后方可起运。

第七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审批手续由省经委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实行一站式联审联办机制。

涉及公路、运管、公安、航务等部门的,省经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省经委在与公路、运管、公安、航务等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后确定特殊超限货物的起运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运输通知,发布公告。

第八条 特殊超限货物运输排障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省经委负责总协调并督促办理。

大件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区域内特殊超限货物运输通道的畅通,城市建设中新建、改造的设施必须满足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在新建、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大件运输畅通。

沿线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电力、通讯等部门在设置架空线路、广告牌、标牌等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大件公路统一技术标准。

沿线各级公安部门应按照总体运输保障方案维护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

省交通厅负责大件公路、航道的管理及特殊超限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件公路除满足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

(一)公路、桥涵的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并用法国威廉姆和日本大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