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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渠道,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类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二、同等原则。我省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的原则。达到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三、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审核,经申报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工作单位推荐评审,并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申报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承担审核推荐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须对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或审核有关人员的申报过程中,申报人须提供证明其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贡献等情况的相关材料,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评价标准和条件。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业绩贡献等相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评审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本地本行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实际情况,完善和细化相关评价标准,特别是破格评价标准条件。在评审中,要注重靠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标准。在业绩考核方面,要根据非公有制组织的特点,着重考核其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的贡献情况。

  五、评审组织。各级评审组织要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组织中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社会和业内认可度较高的专家担任评委,相关专业评委库中非公有制组织专家要占有一定比例。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拥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骨干、内部机构健全、管理规范的非公有制组织,可依规定申请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六、相关规定。

  (一)任职年限。进入非公有制组织工作前,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将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以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现职务的任职年限。

  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较强、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有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外,可按照相应系列评价标准和条件,根据本人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业绩贡献和专业技术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进入非公有制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工作单位可以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已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须参加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符合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初聘定职相关手续: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可由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受理;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可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三)确认。从省外引进并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