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家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重办发〔2018〕2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因不可抗力或经批准的重大工程变更等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照统筹核准期限完工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统筹核准完工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方案及相关情况说明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按初次申报程序办理统筹延期手续。
(七)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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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免于统筹规定
1.下列工程项目直接由市城管部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在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1)仅占用(挖掘)人行道且占道(挖掘)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m的项目。
(2)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日常维护项目,且施工仅在夜间进行,又能保证道路双向通行,白天能放开交通的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简化占道统筹程序,需提供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由市城管部门办理占道(挖掘)许可。
(1)仅占用(挖掘)人行道且占道(挖掘)后人行道宽度小于1.5m的项目。
(2)占用(挖掘)城市支路,且能保证道路双向通行的项目。
(3)除轨道交通项目和重大城建项目外的占道许可(不含挖掘)需要办理延期的。
(4)占道、挖掘施工仅在夜间进行,又能保证双向通行,白天能够完全放开正常交通的项目。
三、技术规定
(一)工期管理
1.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生态园林建设具体施工工期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研究确定的工期控制。
2.人行天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立交桥互通项目,主体施工分别按照2个月、4个月、6个月、8个月进行工期控制。
3.轨道交通占道施工时间按照下表要求执行。
类 别 |
部 位 |
占道施工时间(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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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铁 |
车站主体结构 |
明挖法 |
2层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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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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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盖挖法 |
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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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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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站 附属结构 |
出入口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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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塔 |
下沉式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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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下沉式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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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亭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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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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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制式轨道交通 |
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的时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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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地铁建设项目主体与附属结构能统筹一并实施的,相应的施工时间应合并统筹。 2.因征地拆迁、非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的管线迁改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予以扣除。 |
4.市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绿化、公交、交安、广告牌等市政设施迁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综合研判,确定总体工期,统筹实施。
5.施工开竣工工期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占道施工工期为准。
(二)占道打围范围管理
1.道路
(1)道路主体结构施工占道打围后人行通道宽度应≥2米。
(2)道路附属设施施工占道打围后人行通道宽度应≥1米。
(3)城市道路维修、维护及改造占道打围后人行通道宽度应≥2米,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2.桥梁
(1)桥梁施工占道打围与桥梁主体结构投影边线之间两侧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2)人行天桥施工占道打围与桥梁投影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
(3)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维修、维护及改造占道打围与主体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
3.隧道(地下通道)
(1)下穿隧道(含维修、维护及改造)施工占道打围横向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纵向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40米,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2)地下通道施工与道路平行时,占道打围横向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纵向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0米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含安全防护设施)。
(3)地下通道施工与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暗挖法(矿山法)施工,占道打围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5米(含安全防护设施)。
4.城市轨道交通
(1)轨道交通项目占道施工原则上按照“动态打围、占一还一”执行。
(2)轨道交通建设的轨排井、轨排基地选址、占道打围范围(时间)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综合拟建路段的人流、业态、交通等因素研究确定。
(3)地铁车站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临车行道侧,占道打围与护壁桩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另一侧在能充分满足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下,可尽量按便于施工作业设置。
(4)地铁车站端头占道打围与护壁桩边线之间的距离应≤50米,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5)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
(6)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与城市道路垂直方向,占道打围与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0米,且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7)出入口装饰装修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出入口地面铺装边线之间的距离应≤1.5米;与城市道路垂直方向,占道打围与出入口地面铺装边线之间的距离应≤5米。
(8)暗挖工作井、盾构始发井(到达井)、轨排井,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快速路网、中心城区市级主干路网上设置。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井口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与城市道路垂直方向,占道打围与井口边线之间的距离可尽量按便于施工作业设置,但占道打围不得影响道路交叉口。
(9)轨道交通高架桥(高架段)下部基础施工占道打围与主体结构投影边线之间一侧距离应≤2米,另一侧在能充分满足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下,可尽量按便于施工作业设置。
5.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原则上与城市道路新(改、扩)建统筹实施,不能统筹实施时,施工占道打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挖施工,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含安全防护设施),另一侧在能充分满足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下,可尽量按便于施工作业设置。
(2)暗挖、盾构施工,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其工作井(盾构始发井、到达井)井口边线之间的距离应≤3米(含安全防护设施);与城市道路垂直方向,占道打围与其工作井(盾构始发井、到达井)井口边线之间的距离应≤30米(含安全防护设施)。
6.市政设施迁改(维护)
(1)给排水管道迁改(维护),与城市道路平行方向,占道打围与沟槽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含安全防护设施)应≤2米;与城市道路垂直方向,占道打围与沟槽开挖边线之间的距离(含安全防护设施)应≤5米。
(2)燃气、通信、电力、路灯、交安、城市家具等其它市政设施迁改,占道打围与主体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1.5米。
7.其它占道作业
(1)城市生态园林、慢行系统施工占道打围与规划红线之间的距离应≤1.5米;对城市交通无影响的,占道打围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建筑外立面装修整治、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占道打围与建筑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3米。
(3)房屋拆迁类占道打围与建筑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3米。
(4)户外广告、招牌安装占道打围边线与结构边线之间的距离应≤2米。
(5)与轨道交通同体、同步建设的市政设施项目,参照1~6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围挡内应设置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设施,原则上禁止设置民工宿舍、会议室等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其它设施;
2.围挡内应采用立体模式用于建筑材料中转堆放,建筑材料堆储周转时间不得超过3天;
3. 围挡内原则上不允许材料加工;
4. 施工打围范围内不得停放与生产无关的车辆,其车辆管理纳入市公安交管部门违章停车的管理范围;
5.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占道打围后,打围施工影响区域的临时通行道路(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应按道路标准形成,并设置交通安全设施(道路标线、信号灯、隔离栏等),必须保障临时通行道路的平顺、通畅、清洁。
6.施工围挡宜采用崁固在重力式底座上的方式设置,围挡安装设置不得污染、破坏现状道路、人行道面层、路缘石等(一并恢复提升的除外)。
7.施工围挡结构应安全、可靠,稳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相邻围挡之间衔接平顺,线性平直,不得有缺口、开裂、倾斜等问题。
8.施工围挡应合理的设置工程效果图展示区域,并保持整洁完好。
9.在人流、车流量大,环境、城市景观要求高的区域,宜搭建隔离棚,采用工厂化封闭施工,具体由市重大办、市轨道办、市管廊办根据情况综合研判。
(四)占道施工公示
1.占道施工项目须按《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 202-2016)规定进行施工打围公示。
2.涉及主、次干道上占道施工的工程,需公示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提前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3.占道施工公示信息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在施工围挡显著位置,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1)道路、桥梁、下穿隧道等市政项目,占道公示信息每标段设置不少于4处,且每50米不少于1处。
(2)轨道交通项目占道公示信息每个车站设置不少于6处,且每50米不少于1处。
(3)建筑外立面装修整治、临街店面装饰装修、房屋拆迁类项目占道公示信息设置不少于2处,且每50米不少于1处。
(4)其它类项目占道公示信息设置不少于1处,且每50米不少于1处。
四、过程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管等部门,按照“交通疏解动态打围及时退围”“市政迁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三阶段动态打围”“分段工期打围”等原则,对占道施工及开工统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重点路段占道施工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组织现场校验,通过“占道费收费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经济约束。
(一)检查周期
1.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每两个月对打围、退围方案进行过程核定并组织现场校验;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每季度对打围、退围方案进行过程核定并组织现场校验;
3.重要节点路段占道施工项目在施工期间,对经审批的施工占道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检查内容
1.交通疏解、组织方案落实情况;
2.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3.降尘、冲洗、施工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设置情况;
4.施工围挡设置情况;
5.占道施工公示信息张贴、公示情况;
6.临时疏解道路设置情况;
7.围挡内设施设置情况;
8.大树保护措施。
(三)占道收费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应按照《成都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3〕423号)缴纳占道费。占道费缴费基数(占道时间、占道面积)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在经批准的占道时间内按时完工的,由项目建设业主缴纳占道费,超期占道的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占道费,且不得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违规处罚
(一)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开工统筹和占道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扣减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1.未经开工统筹,占道(挖掘)审批,擅自占道打围施工。
2.虽经开工统筹,占道(挖掘)审批,但围而不动、超范围、超期限占道打围。
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占道范围,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和重大社会影响。
4.在占道打围范围内擅自设置与安全生产无关的设施,围挡内用于建筑材料堆储(3日内的材料周转例外),社会车辆停放等。
5.占道施工、交通疏解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不平顺,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
6.占道施工范围内及周边道路因占道施工增设的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通行安全时,未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
7.擅自调整、拆除占道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因占道施工增设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未完成,擅自提前占道打围施工或占道施工结束后擅自开放交通。
8. 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
(二)未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装修、堆物作业、搭建亭棚、建筑施工),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未经道路接口、建筑开口、临时挖掘占用道路审批,在占道施工过程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占道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对涉及城市园林绿化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一)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项目统筹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重大办上报本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统筹和管理监督情况。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