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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0-26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1月02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出台背景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记录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资金流动等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