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6〕7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