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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我市将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划型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认定标准。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各单位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缓缴及补缴期限

(一)缓缴期限。缓缴费款所属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选择2022年4月至7月,最长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选择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最长12个月。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的费款时间长度。其中,2022年4、5月份已缴纳的,企业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从2022年4月或5月申请开始缓缴。2022年6月开始,已缴纳的月度费款,不能再次退款申请缓缴。

(二)补缴期限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待遇享受

(一)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

(三)工伤保险。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缓缴申请经办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其中,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我市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缓缴。无法通过线上申请缓缴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窗口线下申请。

(一)线上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1)登录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可选择单位登录(政务网入口)或虚拟登录(虚拟单位网厅入口)登录系统,如下图

 

 

(2)进入系统后,点击企业养老常用功能下的“单位缓缴申请”功能,如下图

 

 

(3)进入功能页面,阅读提示消息,选择“是”之后,如果是政务网入口登录的单位,其在市场监管行业代码不符合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则不可以在此模块申报。如果符合则正常按照页面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申报,不需上传材料并可自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