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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障接续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障接续工作的通知
泉医保〔2019〕102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障接续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完成基本医保费补缴,根据《中共泉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泉委退役军人办〔2019〕14号)要求,现就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障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落实政策,依规办理补缴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医保缴费工作:

(一)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保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保费用。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可由相关财政、医疗保险征缴等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三)享受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