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