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原则,我局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日
湛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原则,根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
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
对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有符合划拨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过转移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过转移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由现房屋权利人按现行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缴清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房屋除外)。
(二)有合法出让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过转移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过转移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公告,由现房屋权利人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持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办理产权证或已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或者虽然没有建设审批手续但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相关规定的,现房屋权利人可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已分层分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政策性住房、商品房、集资房,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予受理,其中涉及土地出让金(收益金)及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好使用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问题
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已建好使用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除符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条件的之外,自然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由住建部门出具有关意见后,自然资源部门再依据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房屋的幢基超出宗地红线或跨宗地问题
(一)房屋的幢基超出宗地红线或跨宗地,原业主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或商品房(不含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应予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超出宗地红线的土地面积或跨宗地情况。
(二)原业主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或商品房,以及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其幢基超出宗地红线或跨宗地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宗地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出具规划意见,以及对宗地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不一致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整幢房屋确权除外),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于原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登记用途。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链条,且相继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当事人持房屋产权证和原权利人土地使用证、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受理。原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由现房屋权利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缴清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原土地属于出让性质的,由现房屋权利人缴清土地转让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若原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查封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通知抵押权人、查封法院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或解除查封后作废原权利人土地使用证;若抵押权人或查封法院不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土地使用权已多次转移但没有同步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
土地使用权已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链条,且相继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同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当事人持土地使用证和原权利人房屋产权证、房产转让协议、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受理。
若原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已办理抵押登记或查封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通知抵押权人、查封法院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解除查封后作废原权利人房屋产权证;若抵押权人或查封法院不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产权,但房屋产权证未注销登记,当事人持收购房屋产权协议及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