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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2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 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我市上市公司规范、稳定、高质量发展,形成统筹推进、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主动服务的工作局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形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上市公司是带动地区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双轮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代表。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对加速国资国企改革、引领科技创新发展、加快人才资源聚集、助推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成为企业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排头兵。但同时也应看到,部分上市公司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公司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出现退市风险、舆情风险等。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和支持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

在大连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大连证监局和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大连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发展局,市金融发展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标本兼治,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集体控股上市公司),规范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创造条件实现整体上市、依托上市公司壮大地方国有经济。(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国资委)

三、多措并举,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完善“绿色通道”机制。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为上市公司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对上市公司发展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规定限时办结。实施上市公司服务秘书制,专题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对涉及的疑难问题,报市政府上市专班会议研究协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对我市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成功融资并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50万元封顶。落实辽宁省上市发债扶持政策,上市公司通过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再融资,持续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做优做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工作,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

(六)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开展并购重组。鼓励银行机构依法依规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七)提升平台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水平。探索整合优化地方国资经营平台以提升资本运营能力,设立面向资本市场的政府参与的引导基金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高效处置不良资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

(八)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监管,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

(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积极推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及时获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有关信息,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大连海关、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上市公司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责任单位:大连证监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强化典型引领,宣传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先进经验做法,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五、健全机制,做好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十三)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责任单位: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