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切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的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开展好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处置的原则,根据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加快化解。重点解决群众在国有土地上的已购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同步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实现投转固,盘活全市国有资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前,集中化解一批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为已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重点紧盯“问题房开”项目、政府类投资已建安置房、棚改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民生项目的集中化解工作。同时,按照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注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化解措施


(一)关于土地及工程规划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建设项目位于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由政府(管委会)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先行对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现状开展多测合一测绘,形成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及相关数据,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土地预落宗,经核实与相邻地块无交叉或重叠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科、开发利用科、确权科;


(2)各职能科室依据现状《竣工测绘报告》,根据现状实测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技术审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意见,汇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按职能职责补办相关用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经审核,对现状不符合强制性规范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自然资源相关科室补办相关用地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建设项目位于其他县(区)且由政府(管委会)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办理。


3.对其他建设项目,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补办相关用地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1.对于房屋已销售且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核实情况后函告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土地受让人下发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同时抄送属地财政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同步开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房屋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1.对于已竣工正常使用,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1)历史时期未完成首次登记,同幢(栋)房屋部分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过不动产权证书的,剩余未办理部分视为已完成各项竣工验收,可以根据《安顺市商品房屋备案证明书》或同幢(栋)已办理房屋的信息作为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可由购房人单方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原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情况、首次登记信息及转移登记信息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2.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项目,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市场监管的营业执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系统,机关群团事业单位信息代码中查无信息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灭失情形)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与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代为申请共同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此类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一件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