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明政办〔202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与市法院共同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府院协调机制的组成
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会同市法院牵头,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市法院和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指定其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府院协调机制联络处设在市法院和市工信局,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
二、府院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落实政府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法院提交的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重整融资、证照办理、经费保障、企业变更或
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研究解决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三)推动指导县(市、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县(市)区府院协调机制上报的具体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法院:共同召集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三)市发改委:支持重整企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市工信局:共同召集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提供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市司法局:加强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律所和律师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提升破产处置专业能力和水平。
(七)市财政局:积极通过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等渠道争取支持,配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帮助协调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的问题。
(八)市人社局:监督指导破产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安置有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就业创业帮扶、转企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九)市自然资源局: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转让、规划等措施;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分割处置、转让的,根据政策予以支持;涉及破产企业土地需要收储的,加快实施收储,及时支付补偿金;研究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房产交易等政策,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拍卖、产权过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
注销等事项,凭法院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
(十)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十一)市住建局:研究优化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十二)市商务局:支持、配合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招募战略投资人,支持管理人使用政府招商投资平台引进战略投资。
(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
注销登记;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
注销、股权质押
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