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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系统”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第十三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第十四条 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