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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筹资保障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基金筹资、保障标准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二)坚持基本医保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步参加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三)坚持政策统一与分级管理原则,随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市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 

二、保障范围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为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单位,包括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庆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等单位,按规定自愿足额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后,其缴费范围内的人员可同样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缴费,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合理安排。缴费人数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含退休人员),职工个人不缴费。2021年每人缴费金额为1350元(月缴费金额为112.50元)。

关破企业以及改制企业置换了身份的职工退休后,按现行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同步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内,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缴费比例和纳入人数,每年一次性足额划拨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二)筹资方式。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医保经办机构核定数直接划入基金专户,其他参保单位均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每月10日前划入同级财政专户,核定12月份缴纳的基金应当于12月25日前划拨结束,也可以选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但应在第一季度末之前足额缴清。

(三)基金管理。

筹集的基金由同级财政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调剂,剩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级统筹后,基金应当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各县(区)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收缴的基金由县(区)医保部门汇总后,按月或一次性及时上解市财政专户储存。

财政部门负责每年提取筹资金额的5%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累计提取不超过当期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0%。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原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归并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使用。

四、待遇保障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参保职工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递进报销。其中:补偿基数0—5万元(含)的,按80%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的,按85%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制度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原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补偿的,按原规定办理,所需资金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同步,随基本医保关系的终止而同时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资料一并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

2.除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外,其他需要按月缴费的单位应于当月10日前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足额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核定应缴金额足额征缴,及时将征缴的基金划拨财政专户,基金征缴情况及时与财政、医保部门对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诊疗水平,将更多患者留在市域内就诊,从源头上降低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加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负责承办本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同时衔接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基金征缴和上解工作。各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参保单位若中断缴费或者欠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其职工不能享受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采取多途径、多形式,把利好政策宣传好,提高政策知晓率。同时注意了解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推动工作落实。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医保、财政部门应对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解释工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1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目前,我市在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出台了《庆阳市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单位缴纳120元,职工缴纳60元);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报销规定限额后,由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目前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该办法的建立,极大地缓解了职工看病就医的负担。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政府规章制度,运行时限较长,2020年11月,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庆政发〔202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