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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海洋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海洋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市财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用海方式界定


附件1-3.docx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海洋局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缴库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综〔2007〕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桂海渔规〔2018〕1号)、《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负责征缴的海域使用金,钦州市养殖用海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辖区政府(管委),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在本办法不作约定。

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其标底或者底价应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和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的总和。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根据用海项目类型不同,分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凡属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前一次性将海域使用金缴清。

凡属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六条  涉及到符合海域使用金减缴或免缴的项目用海,由海域使用权人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7〕65号)文件规定申请报批。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下达《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并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同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分缴入库函》及《海域使用权项目缴交结算单》。市财政部门收到《海域使用金分缴入库函》并确认非税收入专户收到海域使用金后,按规定分级缴库。

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海项目,在扣除出让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后,国家确定的征收标准部分按照中央30%、自治区20%、市级50%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溢价部分按照中央30%、自治区14%、市级56%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

属于申请审批出让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自治区20%、市级50%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1,上缴自治区级、市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2。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规范、及时、足额收缴。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越权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用海方式

征收标准(万元/公顷)

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用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

100

一次性征收

城镇建设填海

900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60

构筑物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75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17.30

透水构筑物用海

1.84

按年度征收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用海

0.32

盐田用海

0.11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2.24

其他围海用海

0.32

开放式用海

浴场用海

0.20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0.74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0.09

其他开放式用海

0.09

其他用海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13.00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6.50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0.70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7.30

取、排水口用海

1.05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40

温、冷排水用海

1.05

倾倒用海

1.40

种植用海

0.05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征收标准将适时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3

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编码

用海方式名称

界定

1


填海造地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

11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等的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是指主导用途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旅游娱乐、海底工程、特殊用海等的填海造地用海;城镇建设填海是指除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以外的其他填海造地用海。

1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2


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的用海

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设施基座等构筑物的用海

22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用海

23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平台、海面栈桥、高脚屋、塔架、潜堤、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

3


围海用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他手段,以完全或不完全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

31

港池、蓄水用海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32

盐田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33

围海养殖用海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34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水上娱乐活动的海域

35

其他围海用海

指上述围海用海以外的围海用海

4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

41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42

浴场用海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43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娱乐活动,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44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指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

45

其他开放式用海

指上述开放式用海以外的开放式用海

5


其他用海

指上述用海方式之外的用海

51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53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指铺设海底通信光(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54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55

取、排水口用海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56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57

温、冷排水用海

指受纳温、冷排水的用海

58

倾倒用海

指向海上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利用海床在水下堆放疏浚物等的用海

59

种植用海

指种植芦苇、翅碱蓬、人工防护林、红树林等的用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18-06-25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近日,钦州市财政局和海洋局出台了《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钦市财综〔2018〕53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为按时完成国家海洋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我局根据《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综〔2007〕10号和《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钦州市市本级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拟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综〔2007〕10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桂海渔规〔2018〕1号)

(四)《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财综〔2018〕15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内容主要包括:

(一)海域使用金定义(中央政策)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中央政策)

(三)征收、缴库办理流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四)缴库比例(中央、自治区政策)

(五)法律监督(中央政策)

第一点海域使用金定义: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

第二点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海域使用权出让方式分两种,第一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第二种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

第三点征收、缴库办理流程:海域使用金根据用海项目类型不同,分为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四点缴库比例:缴库比例根据使用权出让方式来确定比例,第一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海项目,在扣除出让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后,国家确定的征收标准部分国家确定的征收标准部分按照中央30%、自治区20%、市级50%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溢价部分按照中央30%、自治区14%、市级56%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

属于申请审批出让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按照中央30%、自治区20%、市级50%的比例分级缴入国库。

第五点法律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