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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服务城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服务城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服务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服务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为服务经济建设,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发展后劲,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三明人口集聚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和迁移条件

  (一)夫妻投靠迁往城镇的,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可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二)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子女可选择投靠到城镇随父随母迁移落户,父母可选择投靠到城镇随成年子女迁移落户。

  (三)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落户。

  (五)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夫妻一方系集体户或已在大城市落户的,另一方不符合当地户口准入条件,不能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七)军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求办理随军户口迁移的,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正连职或军士长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等相关材料。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属跨省迁移的,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予以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二、放开本市大中专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落户限制

  (八)对于我市各类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学拟招收的各类特长生、优秀生等,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给予落户学校集体户和城镇亲友家。

  (九)允许户籍在外地的高中学生迁入我市高中学校设立的集体户或城镇亲友家,方便他们参加高考,毕业后应及时迁回原籍。

  (十)在我市以外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内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进一步放宽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二手房(含房改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户口迁入条件

  (十一)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以及自建房、二手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等,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确已入住,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十二)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即店面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该店面或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

  四、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户,全面解决二手房落户问题

  (十三)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我市各派出所以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为单位设立集体户,以乡镇(街道)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址为集体户地址。对因原住址拆迁、房屋出售、原单位集体户撤销、离婚,或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改变的,一时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或直系亲属投靠的,均可申请落在该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