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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1号

USHUI.NET®提示:本文是根据PDF文档转化的word文档,可能会存在部分文本不准确,请参阅附件PDF文档或协会官网文件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规定,本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修改后文本请参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22〕36号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准则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现予印发,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6〕24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11项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2年1月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三)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就治理层关心的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同样,管理层与治理层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事项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 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特定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适当机构对发生的或怀疑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沟通或其他行动(包括引起被审计单位的警觉),例如,当依据反洗钱法令,注册会计师被要求向适当机构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在这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考虑的问题可能是复杂的,并可能认为征询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第二章 定 义
第九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
(二)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三)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沟通的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二节 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二)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包括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四)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如有);
(五)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相关的所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一)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二)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
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三)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第三节 沟通的过程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安排和拟沟通的基本内容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本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附录:(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对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51 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六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八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四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九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二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十三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16.《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2022 1 17 日修订)



一、治理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1.治理结构因被审计单位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反映了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所有权特征等方面的影响。例如:

1)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监事会(其全部或主要成员不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董事会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即双层结构)。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执行职责是单一或一元化的董事会(即单层”结构)的法定责任。

2)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职位是被审计单位法律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司董事。在其他一些被审计单位,如某些政府性质的实体,则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机构承担治理职责。

3)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的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治理层与管理层由不同的人员组成。

4)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责批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管理层负有这一责任。

2.在大多数被审计单位,治理职责是治理机构的集体责任,如董事会、监督委员会、合伙人、业主、管理委员会、治理委员会、受托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但是,在某些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一个人承担治理职责,如在没有其他业主情况下的业主兼经理,或单独的


一名受托人。当治理职责是一项集体责任时,可能由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甚至个人)负责具体工作以协助治理机构履行责任。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下设组织或个人可能负有与治理机构不同的法定责任。

3.这些差异意味着本准则不可能对所有审计业务详细规定注册会计师就特定事项与谁沟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没有正式界定治理结构的被审计单位(如某些家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性质的实体),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环境中可能难以明确识别出适当的沟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委托方讨论或约定应当与哪些相关人员沟通。在决定与谁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适当的沟通人员可能因拟沟通事项的不同而异。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集团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之沟通的适当人员取决于业务环境和拟沟通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许多组成部分可能在同一内部控制系统中执行相同的业务,并采用相同的会计实务。如果这些组成部分的治理层是相同的(如隶属于同一董事会),为避免重复,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时就这些组成部分与治理层沟通,以实现沟通目的。

(一)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5.在考虑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6.在决定是否需要与治理机构沟通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其对下设组织与治理机构沟通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指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保留与治理机构直接沟通的权利。

7.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名称不同的类似下设组织)。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 但与其沟通已成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一个关键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二)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的情形(参见本准则

第十四条)

8.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此时需要对如何运用沟通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的沟通,可能不能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例如,在一家所有董事都参与管理的


公司中,某一董事(如负责市场营销的董事)可能并不知道注册会计师与另一董事(如负责财务报表编制的董事)讨论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的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9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通常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或记录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法律法规或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可能要求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时,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的副本,可能是与其就下列相关事项进行沟通的适当方式:

1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责任,主要集中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上。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有关的重大事项;

2)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程序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

(3)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确定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

4)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议或适用于该业务的其他规定,注册会计师沟通特定事项的责任(如适用)。

10.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议或适用于该业务的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进行更广泛的沟通。例如:

1)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议可能要求沟通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


务所在提供除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发现的特定事项;

2)授权对公共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文件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沟通其执行其他工作时(如绩效审计)注意到的事项。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

11.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可以:

1)帮助治理层更好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讨论风险问题和重要性的概念,以及识别可能需要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2)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12.就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特别风险进行沟通,可以帮助治理层了解存在特别风险的事项以及需要注册会计师予以特别考虑的原因。就特别风险进行沟通有助于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

13.沟通的事项可能包括:

1注册会计师计划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

2注册会计师计划如何应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较高的领域;

3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4)在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

5)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或评价审计结果需要的专门技术或知识的性质及程度,包括利用注册会计师的专家的工作;

(6)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对于哪些事项可能需要重点关注因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所作的初步判断;


(7)针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环境、财务状况或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单一报表及披露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4.可能适合与治理层讨论的计划方面的其他事项包括:

1)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人员如何以建设性和互补的方式一起工作,包括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以及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性质和范围。

2)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看法:

①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②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配;

③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④治理层认为审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以及治理层要求注册会计师追加审计程序的领域;

⑤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之间的重要沟通;

⑥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其他事项。

3)治理层对下列问题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①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重要性,包括治理层如何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或如何发现舞弊。

4)治理层应对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实务、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事项变化及这些变化对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财务报表中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②考虑财务报表是否因包含不相关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

5)治理层对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的回应。

(6)哪些文件组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所规定的其他信息,以及被审计单位计划公布这些文件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当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其他信息时,与治理层的讨论还可能包括如果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可能采取的适当或必要措施。

15.尽管与治理层的沟通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的范围和时间安排,但并不改变注册会计师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需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责任。

16.在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进行沟通时,尤其是在治理层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必要保持职业谨慎,避免损害审计的有效性。例如,沟通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安排,可能因这些程序易于被预见而降低其有效性。

(三)审计中的重大发现(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

17.沟通审计中的发现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完善获取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证实治理层对与特定的交易或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情况有着与其相同的理解。

18.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与治理层进行的沟


通以及第十六条要求就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特别风险进行的沟通,与注册会计师确定哪些事项可能属于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因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尤其相关。

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19.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允许被审计单位作出会计估计以及有关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披露的判断,例如,当存在重大计量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会计估计时,对运用的关键假设作出的判断。此外,法律法规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要求披露重要会计政策概要、提及

重要的会计估计“重要的会计政策和实务”,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指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最困难、最主观或最复杂的判断,并提供相关的进一步信息。

20.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主观方面的看法可能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尤其相关。例如,针对本指南第 19 段描述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对与导致特别风险的会计估计相关的估计不确定性是否得到充分披露进行了评价,治理层可能对这一评价感兴趣。就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进行开放的、建设性的沟通,可能包括评价重大会计实务和披露的质量的可接受性。本指南附录指出了沟通中可能包括的事项。

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

21.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下列事项:

1)在提供实施审计程序所需的信息方面,管理层严重拖延或不愿意提供,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不予配合;

2)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3)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4)无法获取预期的信息;

5)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层不愿意按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意延长评估期间。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22.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可能包括:

1)当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

2)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以及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和战略;

3)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问题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4)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注册会计师时,就会计实务、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5)与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的重大事项,但因事实不完整或初步信息造成并在随后通过进一步获取相关事实或信息得以解决的初始意见分歧除外。

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第(四) 项)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并提及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等事项。正如本指南第 9 段所述,如果商谈业务约定条款的对象并非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其提供一份业务约定书的副本,以沟通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本准则第十七条第(四) 项要求的沟通旨在告知治理层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的形式和内容,或可能包含与执行的审计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的情形。

24.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或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更多信息并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形包括: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预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或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或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5)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的重大错报。

在这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向治理层提供审计报


告的草稿,以便于讨论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这些事项。

与财务报告过程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五)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01 号——计划审计工作》指出,由于未预期事项的存在、条件的变化或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基于修正后的风险评估结果, 对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以及原来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修改。注册会计师可以就此类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例如,作为对审计工作的计划范围及时间安排所作的初步讨论的更新。

26.审计中出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其他信息中已更正的重大错报等。

27.除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四)项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的事项之外,注册会计师可能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讨论过其他事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也可能考虑过其他事项。对于这些事项,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28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包括独立性要求。

29.拟沟通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沟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的水平的不利影响,将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通常包括: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

30.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或法律法规也可能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识


别出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时与治理层进行特定沟通。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就任何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及会计师事务所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与治理层进行书面沟通。

31.适用于上市实体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沟通要求,可能对其他被审计单位也是适当的,包括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实体,例如, 由于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考虑到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这些实体举例来说包括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以及慈善机构等。另一方面,可能存在与进行独立性沟通不相关的情形,例如,当治理层的全部成员已经通过其管理活动知悉了相关事实时。在被审计单位由业主进行管理,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除财务报表审计外与被审计单位几乎没有其他关联时,这种情形尤其可能出现。

(五)补充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32.治理层对管理层的监督包括确保被审计单位设计、执行和维护恰当的内部控制。

33.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一些补充事项,虽然这些事项不一定与监督财务报告流程有关,但对治理层监督被审计单位的战略方向或与被审计单位受托责任相关的义务而言很可能是重要的。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与治理结构或过程有关的重大问题、缺乏适当授权的高级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决策或行动。

34.在确定是否与治理层沟通补充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就其注意到的某类事项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讨论,除非在具体情形下不适合这么做。

35.如果需要沟通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使治理层注意下列事项


可能是适当的:

1)识别和沟通这类事项对审计目的(旨在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而言,只是附带的;

2)除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没有专门针对这些事项实施其他程序;

3)没有实施程序来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同类事项。

三、沟通的过程

(一)确立沟通过程(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36.清楚地沟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期望沟通的大致内容,有助于为有效的双向沟通确立基础。

37.讨论下列事项可能有助于实现有效的双向沟通:

1)沟通的目的。如果目的明确,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就可以更好地就相关问题和在沟通过程中期望采取的行动取得相互了解;

2)沟通拟采取的形式;

【审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