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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