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21〕17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普教育基地提升建设质量,进一  步增强科普服务能力水平,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制定了《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 7月 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 7月 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普教育基地提升建设质量,  进一步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和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补助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具  备科普展教或科普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社团,加大优质  科普资源开发与供给,加快高端学术科研资源科普化,提升科普  功能和服务能力,打造特色科普系列活动品牌,面向公众开放实  验室、陈列室、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技科普类设施,为我省创立优  秀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示范典型,促进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方面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安  排、分类管理、竞争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  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科协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  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科协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  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  及时纠正,开展部门评价和自评价。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  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如涉及向市县转移支付,各有关市县财政  部门和同级科协应参照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履行管理职责,对转移  支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绩效跟踪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被资助对象)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  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  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被资助对象)限于隶属  我省或机构设置和场所地点位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如  果为非法人,则应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  位(被资助对象),并承担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过程中的所有义务  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制作与推广;

(二)科普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

(三)科普信息化建设;

(四)科普队伍建设和科普人才培养;

(五)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打造科普活动品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第八条所列工作,开支范围包  括: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材料费、燃料耗材费  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人员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三)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  (五)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  采取项目分配法分配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  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优秀科普教育基地  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  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  限和分配办法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省科协发布申报  通知,申报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  请;省科协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支  持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  目批准立项并在省科协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含实施进度,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  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  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不得列支相同预算内容,重复开支。

第十六条 对批准立项项目,由省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实施进度、经  费预算、预期成效等内容。其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绩效  考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协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和任务书,  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并同步下达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向市县转移支付的经费,应在省人大批准预  算后的 60日内全部正式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资助方向  和支出范围安排使用项目经费。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  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随  意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确需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  调整其他支出外的科目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科协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方  式可采用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验收、委托验收、省科协主持验收三  种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向省科协提交项目  经费总决算表及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  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  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省科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决定不再支持的项目,  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对终止的项目,在省科协下达正式  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剩余经费全  部收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  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绩效考评。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项目经费正确实施会  计核算,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协要落实绩效管理责任,依据设定的绩效  目标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整改  纠偏,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消减或取消。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  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执行至 2023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