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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医保〔2019〕42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台港澳办,泉州台商投资区医保管理部、财政局、党工委党群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流动参保人群,促进全民参保,现对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均可在居住地参保;已参加本市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经参保人申请,可对其参保关系进行转移接续,享受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凭居住证办理参保档案的调动手续。

二、在泉州居住的台港澳人员可申请参加我市的基本医保,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取得居住证和台港澳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促进全民参保,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各级台港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台港澳同胞的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配合落实医疗保障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生成日期:2019-05-07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精神,在泉州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或泉州用人单位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均可在我市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