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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榕人社仲〔202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更好衔接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的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企业登记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国有独资或集体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登记类型为非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国有独资或集体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三)市级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人单位;

(四)部队军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的用人单位;

(五)案情复杂且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要指省、市政府关注、督办或信访督办的案件);

(六)其他应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