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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科字〔202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科字〔2022〕150号规定,自2022年12月16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 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八条 加强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报的“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良好、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 有关市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市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省科技厅,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