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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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