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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4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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