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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青自贸综发〔2022〕21号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延长《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青自贸综发〔2023〕49号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2022年5月17日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青自贸综发〔2022〕2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2年5月17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大骨干企业培育,促进青岛自贸片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市、新区有关政策,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工业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除批零住餐、交通运输以外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金融业企业、规下(限下)样本企业及功能区“四下”企业抽样样本企业专(兼)职统计员。

二、奖励内容

(一)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当年实现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和专业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纳统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其他“四上”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部、区规划建设部、区航运物流部、区产业促进部、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

(二)“四上”企业提质增效奖励

当年完成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经营改善等事项,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部、区经济发展部、区规划建设部、区航运物流部、区产业促进部、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

(三)纳统单位统计人员工作补助

实行月报的“四上”企业及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全年发放工作补助共计1200元;实行季报的金融业企业、规下(限下)样本企业及功能区“四下”企业抽样样本企业,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全年发放工作补助共计600元。每年组织纳统单位统计员开展2次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根据业务比武成绩和日常统计考核情况,评比优秀统计员并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

三、有关程序

1.企业纳统奖励工作由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统一组织,各事权单位配合,统计员奖补由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制定细则并解释执行;区经济发展部负责制定工业、其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规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并解释执行,区规划建设部负责制定建筑业规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并解释执行,区航运物流部负责制定交通运输业规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并解释执行,区产业促进部负责制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并解释执行。

2.区统计与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各事权部门,每年三月底前筛选发布上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清单。

3.各事权部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拟奖励企业经营情况考察、材料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材料审核情况提出企业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将相关材料上报管委企业扶持资金审核领导小组。

4.奖励办法的审核和兑现流程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企业扶持资金审核相关流程执行。

四、其他事宜

1.企业高管团队主要奖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生产销售的副总经理等。

2.各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3.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纳统并履行纳统义务一个完整自然年后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获得奖励的企业在兑现奖励之前,如有退库、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注册地转移出区(不含在区外注册、区内纳统的情况)、不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等情况的,不予奖励。

4.已享受过达规纳统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