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1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桂政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事项,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五统一”。
(二)改革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涵盖房屋
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力争实现从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到验收审批时限缩短为49个工作日的目标(49个工作日包括:审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至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合计时长29个工作日,综合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10个工作日,工程竣工后联合验收10个工作日),比自治区提出的120个工作日目标明显减少;2019年11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到 2020年11月,与全区同步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审批事项
1.做好审批事项的“清、并、调、统”。“清”,即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并”,即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调”,即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采取征求意见方式可以完成的事项,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办理;“统”,即规范审批事项相关要素,加快实现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编码、依据、类型和审批时限、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审批要素与全区的统一,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2.做好申请材料的“删、减、定”。“删”,即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事项不得作为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缴纳并履行法定义务;“减”,即凡是由审批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书、证照作为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通过推送、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定”,即按一项申请材料一项审查标准的要求,逐项制定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二)统一审批流程
1.调整审批时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挖掘、占用道路(或绿地)、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等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可以提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可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审批调整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中之一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分别由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他评价评估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其中选址意见书核发与用地预审并行办理。本阶段内,同步并行启动建设项目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等事项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包括规划条件核实、用地复核、园林绿化、消防、人防、防雷装置设施、特种设备安装、工程档案和供气、供水、供电报装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3.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项目投资类别、项目类型,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4.实行容缺审批。对因客观原因短时间难以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相应审批部门出具同意办理的意见后,即可采取容缺预审的方式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容缺事项待办结后5日内予以补齐。
5.实行超时默认通过。各审批、征求意见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流程图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批、审查工作,如符合相关规定,但因审批、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原因超过时限未能完成的,视为默认审批、审查通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自行负责。
6.实行多方案合审。将涉及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卫生、绿色
建筑、文物保护等方案合并审查、同步审定、同步出具审查意见。
7.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技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相关部门对综合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予以认可,不再出具审核(审查)意见。
8.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出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9.推进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简化单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结果、规划目标统一。
10.推进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评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具体要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1.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积极推行同级化、属地化审批,对同类项目不同审批层级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或委托下放审批权限。下放审批事项的部门要组织制定下放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培训和指导;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制定承接方案,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事项承接后工作高效运行。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根据自治区要求和部署,整合现有各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建设工程所涉及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的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我市“市、县(区)、乡(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系统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管控数据,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和数据库,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策划项目生成,形成和完善“一张蓝图”,统筹工程实施。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机构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制定全市“一个窗口”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高申报通过率。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立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公共服务窗口,统一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各审批阶段均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