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0〕5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