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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办〔202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十条措施
 
为切实缓解我市企业用工短缺问题,助力产业加快发展,扎实推动我市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求职招聘公共服务平台的宣传推介和使用力度,指导企业动态发布用工信息,引导农民、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实现线上精准、快速匹配对接。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增加招聘会举办场次,分行业、分领域、分群体举办特色专场招聘,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建立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定期分析研判用工趋势,掌握用工变化情况,开展“一企一策”指导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拓展校企合作

围绕企业用工需求,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设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行业(组织)、产教融合企业,鼓励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学院”,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将毕业生输送到企业实习、就业,可给予院校一定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制定。建立健全职业院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优化学科专业资源配置,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规划建设一批急需特色学科专业(群),着力解决专业与产业不匹配问题。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毕业生留明就业

加大对我市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实际留明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考核力度。以各院校2019年毕业生留明就业率为基数,从2021年开始每年下达各院校毕业生留明就业率增量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发放提取的绩效工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次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最高扣减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目标任务设定及考核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制定。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鼓励机构个人引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工,助力企业生产发展,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村(社区)招工

扩大支持招工引工对象范围,鼓励村(社区)参与劳动力输送。对当年新组织10名及以上本村(社区)劳动力到我市四大主导产业相关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按人数给予村(社区)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可由村(社区)奖给个人,所需经费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开展区域劳务协作

持续扩大劳务协作范围,积极与宁夏、云南、贵州等地区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对当年累计输送20名以上劳动力、毕业生来明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输送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与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不重复享受,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开展共享用工

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搭建用工调剂平台,支持学校、企业间签订用工调剂协议,鼓励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经人社部门备案、一次性调剂10人以上、调剂用工时间2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按照每人1000元(分别给予双方企业每人500元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用工调剂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由第三方申请,奖金分配由调剂双方企业和第三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外出招聘

鼓励企业“走出去”招聘员工,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给予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