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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 [徐州市] [1998年]
    徐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全文废止】 (1998年8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2月28日》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桂地税发[2008]121号 [] [200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发〔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简易
  • 青海省政府令第8号 [] [1999年]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 (1999年2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1999年3月
  • 沈地税发[2015]7号 [] [沈阳市] [2015年]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5-01-23 沈地税发〔2015〕7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试行)》已经市局2014年第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题: [征管]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 [1999年]
    天津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1999年7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1998年]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0 [国家]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
    相关法规:(2)
  • 宿市监规[2022]1号 [] [宿迁市] [2022年]
    各县、区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局对《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宿市监〔2019〕89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青医保字[2024]17号 [青岛] [2024年]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医保字〔2024〕17号 各区、市医保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国家] [2018年]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订版】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