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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3年]
    吉林省草原条例 (202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规划 第三章 草原保护 第四章 建设修复 第五章 草原利用 第六章 承包经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发挥草原蓄水保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 [1995年]
    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2003年修订版】 (1995年9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3年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0-1号《关于修改<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青海省政府令第4号 [] [1993年]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2010年修订版】 (1993年6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自1993年6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集体和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
  • [] [2007年]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
  • [] [2012年]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
  • [] [2009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
  • [] [2005年]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六)其他依法将户
  • 闽常[2005]18号 [] [2005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闽常〔2005〕18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2004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 [] [2005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