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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人社发[2012]37号 [] [2012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收集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分类进行了整理,形成了《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
  • 劳部发[1994]532号 [国家] [1994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废止】 劳部发〔1994〕5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 2010年11月12日 )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619号 [国家] [2012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
  • 劳部发[1994]498号 [国家] [1994年]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 [2008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和2013年度-2019年度省政府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3月6日)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 [2009年]
    329号公布 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国家] [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来源:人社部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 渝府发[2000]45号 [] [2000年]
    渝府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产假、育儿假制度,畅通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女职工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