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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政发[2004]80号 [宁波] [宁波市] [2004年]
    关于印发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4〕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余姚市、鄞州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姚江水域供水、行洪、航运等主导功能,保护和合理
  • 渝农规[2021]8号 [] [2021年]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渝农规〔2021〕8号 为加强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
  • 川农函[2022]347号 [] [2022年]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川农函〔2022〕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农函〔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切实保护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
  • 苏农规[2025]1号 [] [2025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重新发布的决定 苏农规〔2025〕1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省级以上原种场”修改为“苗种生产单位”。 (二)删去第十七条中“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二、经征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对《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
    专题: [其他]
  • 苏农规[2024]1号 [] [2024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24〕1号   沿太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太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太湖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湖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湖水域内所有渔业活动。太湖水域沿岸
  • 鲁农法字[2023]20号 [] [2023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2号》规定,现行有效。
  • 苏农规[2019]7号 [] [2019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19〕7号 沿滆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17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
  • 桂政发[1983]196号 [] [198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修订版】 (1983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96号文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
  • 黔西南府办发[2020]37号 [] [2020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0〕3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黔西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 [] [2020年]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版】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