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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政办发[2024]9号 [宁波] [宁波市] [2024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推进我市巨灾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期限 本轮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3个自然年。 二、投保人、承保机构及保费安排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由
  • 甬政办发[2021]18号 [宁波] [宁波市] [2021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1〕18号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9日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巨灾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期限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3个自然年。 二、投保人、承保机构及保费安排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
  • 豫政办[2022]55号 [] [2022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豫政办〔202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5〕2号)规定,决定失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按照《河南郑州等地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要求,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灾害救
  •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的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 [2016年]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3日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 [2016年]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
  • [] [2021年]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 [2017年]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17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 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桂政发[2014]37号 [] [201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桂政发〔2014〕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6〕3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气象现代化建设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 [2014年]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公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