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
增值税政策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