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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