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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因公产生的通讯费如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是否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因公产生的通讯费如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是否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