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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