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