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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符合免征房产税优惠条件的,以及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符合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程序如何办理

  •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 【事项名称】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税优惠
    【事项描述】
    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符合免征房产税优惠条件的,以及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符合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原件

    2

    2

    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拥有或使用房屋的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4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原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