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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哪些税收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