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
地址: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当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 |
3 |
出口发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出口合同 |
复印件 |
1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注: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地区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温馨提示】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