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优惠
【事项描述】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符合免征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税性质代码:09081516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原件 |
2 |
|
2 |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