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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房屋,因既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故无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