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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