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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我想了解,张某2017年度实际可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根据《国税总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00》,

[ 网友3347 ]
我是一名税务师,我有一个案例弄不太明白,想请税务总局专家解答一下。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我想了解,张某2017年度实际可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2017-10-20 10:44 ]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的70%,其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可以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按照投资满2年的当年年末个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与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乘积计算。
在您提供的这个案例中,张某在计算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需分两步走:一是先计算张某分得的可抵扣额。以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500万元投资的70%,乘以张某2017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5%,得到可抵扣的投资额为17.5万元(500×70%×5%)。二是计算张某2017年度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为200万元×分配比例3%=6万元,小于可抵扣的投资额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017-10-20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