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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和相关合同权利的信用风险,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和相关合同权利,企业应 当按照本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第八十条 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 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 是否需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信用风险管理实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并披露下列信息: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及 其确定依据(包括适用该情况的金融工具类别);
2. 逾期超过 30 日,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被认定为显著增 加的金融资产及其确定依据。
(二)企业对违约的界定及其原因。
(三)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方法。
(四)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依据。
(五)企业直接减记金融工具的政策,包括没有合理预期金融资 产可以收回的迹象和已经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 相关政策的信息。
(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估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的, 企业应当披露其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以及下列信息:
1. 对于损失准备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 在发生合同现金流修改时,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已下降,从而企业可以 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计量 其损失准备;
2. 对于符合本条(六)1 中所述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如何监控后续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从而按照相当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重新计量损失准备。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第八章有关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 技术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用于确定下列各事项或数据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
1.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 计量;
2.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3. 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二)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如何考虑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观经济 信息的使用。
(三)报告期估计技术或重大假设的变更及其原因。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 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
(一)按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 备。
(二)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 的损失准备:
1.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 融工具;
2.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计量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三)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变动。除调节 表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本期初始确认的该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未 折现的预期信用损失总额。
第八十四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八 十三条规定披露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企业应当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 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情况作出说明,这些说明信息应当 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应当对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损失 准备的各项目分别单独披露,具体可包括下列情况下发生损失准备变 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信息:
(一)本期因购买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二)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所导致的 变动。
(三)本期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减记的金融工具)所 导致的变动。
对于当期已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还应当披 露尚未结算的合同金额。
(四)因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而导致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变动信 息。
第八十五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 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 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且修改前损失 准备是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的,应当披露修改 或重新议定合同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利得或净损 失;
(二)对于之前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 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