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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信用风险敞口,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 并了解其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企业应当按照信用风险等级披露相关 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敞口。 这些信息应当按照下列各类金融工具分别披露:
(一)按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的金融工具。
(二)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 下列金融工具:
1.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并非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2. 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 十三条规定计量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者租赁应收款。
(三)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信用风险等级是指基于金融工具发生违约的风险对信用风险划分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