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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属于本准则范围,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八十八条 对于属于本准则范围,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 大信用风险敞口的,不再要求披露此项信息。
(二)无论是否适用本条(一)中的披露要求,企业都应当披露 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 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