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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 企业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 繁地重设(即终止及重新开始)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 繁地重设(即终止及重新开始)套期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披露本 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风险管理策略与该套期关系相关的信息;
(二)企业如何通过运用套期会计以及指定特定的套期关系来反映其风险管理策略;
(三)企业重设套期关系的频率。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的套期关系数量并不代表本期内 的正常数量,企业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以及该数量不具代表性的原因。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定量信息,从而有 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套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及这些条款和条件 如何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这些要求披露 的明细信息应当包括:
(一)套期工具名义金额的时间分布;

(二)套期工具的平均价格或利率(如适用)。